南岸区机关食堂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促进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服务,保障机关的高效运行,参照《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区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非盈利性机关后勤服务保障部门。
第三条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的方针,为机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职工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第四条 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食堂由本单位直接领导和管理,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向机关职工提供用餐服务,并接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二)按照机关后勤改革的要求,实行多种形式的社会化购买服务,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努力提高劳动效率和服务品质,降低运行成本,减少行政经费支出;
(三)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做到用更少资源获得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机关,树立党政机关良好形象;
(五)建立食堂管理采购、保管、制作加工、安全保障、废弃物处理等相关制度,加强食堂内部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购货及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第六条 保管工作要加强入库、存库、出库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做到货物出入库及时,验收核对手续严格;定期盘库、数量准确,账货、账卡相符;发挥仓储设备的效能,降低保管费用;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防残损。
第七条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满意度高。
第八条 努力为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就餐环境要整洁、秩序要好。
第九条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把控好采购食材(食品)来源安全关口,索要和保留相应的产品合格手续,对定型类包装的食材、食品的同批次产品合格手续,肉食类食材的当天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农产品农药残留物检测报告。相应资料应保存至少6个月。
第十条 对集中采购的食材(食品)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机关食堂,不得对机关食堂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等。
第三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准,劳动有纪律。要结合机关食堂的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二)对食堂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食品呈现等业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控制结合起来。
(三)加强质量检查与考核,建立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实施质量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结果,建立质量检查档案,组织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开展质量自查、互查活动。
(四)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五)坚持对食堂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树立质量意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实行核定管理费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内部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食堂管理费收入包括:机关单位拨入的定额补助费,职工个人规定支付的餐费,外单位人员的搭伙费,以及食堂在保证职工日常就餐需要以外,通过扩大服务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拨入食堂的定额补助费,应按机关单位就餐职工编制(在职在岗)人数计算,采取经费包干方式,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核拨。单位联合办食堂或共用一个食堂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食堂管理费的支出范围: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务费、食材费、用于食堂的水电费、燃料费、餐厨设备及维护费、餐具费、维修费以及应由食堂开支的其他费用。食堂的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食堂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食堂的固定资产要设置账卡,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食堂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遵守财经纪律。食堂会计核算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五章 食品成本核算与内部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成本按制作食品实际耗用的主料、辅料、调味品等原材料的采购进价计算,制作食品所开支的水电费、燃料费等支出,不计入食品成本,由食堂管理费开支。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食品成本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做到单项有核算,每日有汇总,每月有结算,盈亏有分析,堵塞各种漏洞,降低食品成本,为合理制定和调整食品价格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食堂在保证职工正常就餐以外,为满足职工不同需要,可结合实际扩大服务项目,提供工作餐之外的食品,不得低于成本价出售。
第二十二条食堂为保证职工正常就餐需要所提供的食品,以食品成本作为定价标准,确保当年收支平衡。
食堂为保证职工正常就餐需要所提供的食品成本费用,应按全区统一标准执行,不得随意突破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少职工应自付部分费用。
第六章 卫生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堂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建立健全和完善食堂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食堂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如食品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库房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等,使卫生工作经常化,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和食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和防伤亡工作。
第七章 就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职工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严格按照机关职工餐标准刷卡或者其他类似方式用餐,且每餐每位职工只能消费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机关食堂是为职工提供工作用餐的,不对外营业,外单位人员(包括职工家属)在机关食堂就餐的,应当按照不低于食材成本价支付费用。严禁擅自超标准、超范围在机关食堂用餐。严禁将用餐结余以任何形式在食堂之外领取实物、购买商业预付卡、发放限时购物券等。
第二十七条在食堂就餐时,要举止文明,用语礼貌,相互谦让。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自觉维护就餐秩序,不喧闹,不争吵,不拥挤,不插队,做到文明就餐。爱护食堂的公共设备、设施,对于损坏餐具及公共设备、设施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持食堂环境卫生,将使用完的餐盘、剩饭剩菜放在指定的位置,其它废弃物按垃圾分类要求放置,保证就餐环境干净、整洁。
第二十九条 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吃多少取多少,一次不够可多次取食,严禁浪费,严禁将剩菜剩饭及餐具带出食堂。
第三十条 机关食堂不得打包外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按地就餐,请与食堂工作人员联系,由食堂服务人员提供打包服务,或按要求提供加班餐服务。
第三十一条 尊重食堂职工的劳动,理解食堂职工的工作,积极配合食堂共同做好食堂管理工作;对工作有意见,应向食堂主管部门或管理人员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协助食堂改进工作;不得在职工中散布谣言。
第八章 职工伙食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机关后勤主管部门领导下,成立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职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代表由各就餐单位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听取食堂工作汇报,提出改进食堂工作的建议。
(二)配合食堂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考核食堂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
(三)收集就餐职工对食堂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加强食堂与就餐职工的情况交流,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并与食堂主管部门一起完成群众满意率的调查工作。
第九章 考核
第三十三条 食堂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 食堂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质量、管理工作、劳动效率与盈亏情况、安全与卫生等方面,对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允许自办食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机关行政单位职工食堂,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自办食堂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食堂管理办法,并报区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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