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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产业园区以高质量项目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南岸经信发〔2025〕77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 济板块建设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产业园区以高质量项目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经区政府、 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支持产业园区以高质量项目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贯彻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锚定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目标,依据《重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重庆市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重庆市支持制造业稳增长促转型提能级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制造业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和投产达效,以高质量项目促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奋力打造南部增长极,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各产业园区范围内,聚焦“3+2”产业发展方向、“313”制造业体系中,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集群、智能装备及智能制造产业集群的市级重点项目的建设和投达产促进工作。
第三条 支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对各园区2025年1月1日以来纳入市级的制造业重点项目,分别按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含税)最高10%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在项目申报奖励的建设期对应年度内,业主单位被“亩均论英雄”评价为A档、B档的,再分别给予对应扶持资金200%、150%的奖励;被评价为D档的,取消奖励。
第四条 支持重点项目加快投产。对各园区2025年1月1日以来纳入市级的制造业重点项目,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实现投产,投产后业主单位生产规模首次超30亿元的,给予业主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重点项目加快达产。对各园区2025年1月1日以来纳入市级的制造业重点项目,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实现达产,达产后业主单位生产规模首次超5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0万元激励。
第六条 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集群行业中类代码为:367、384、387、385、391、392、396、401。智能装备及智能制造产业集群行业中类代码为:292、331、332、339、342、343、344、345、346、348、351、352、355、356、359、373、375、381、382、397。
第七条 市级制造业重点项目指经重庆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重点项目。市级重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的,本政策支持项目类型同步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政策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政策制定部门申报通知为准,在规定期限未进行申报的业主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业主单位申报需提交申报材料和法律认可的佐证依据。
第九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不得申报本政策,隐瞒情况获取奖励资金的应主动退还:
1.业主单位存在应退未退区级财政资金。
2.申报奖励对应年度内,项目发生较大安全、环境事故。
第十条 附则
1.本政策由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申报并制定资金拨付方案,由经开区产业集团负责依法合规拨付。由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负责政策资金保障工作。
2.本资金用于支持市级制造业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内的项目建设及人才团队建设,业主单位应在政策期间加快项目建设、稳进增效,主动接受南岸区、经开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本政策的支持对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区级其他政策。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本政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本政策实施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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