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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委>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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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009295722W/2020-0001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交通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0-07-16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0-07-1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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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1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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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交计〔2019〕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扶贫项目管理与资金使用,建立完善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夯实交通行业脱贫攻坚监管主体责任,确保高质量打好脱贫攻坚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主管部门脱贫攻坚监管责任的意见(试行)》(渝扶组办发〔2019〕3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19年9月5日 


重庆市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和规范交通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车购税和市级财政资金用于有扶贫开发任务区县(自治县)实施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贫困农村地区(贫困区县、深度贫困乡镇、贫困村)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交通扶贫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脱贫攻坚任务,科学合理编制交通扶贫规划,做好交通扶贫项目和辖区脱贫攻坚项目库的衔接,确保完成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交通扶贫目标任务。

第五条  交通扶贫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一事一议”、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可按相关规定调整。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扶贫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地区,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资金整合,不得以资金整合名义违规挪用资金。

第七条  交通扶贫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交通扶贫项目在资金预算申请时应当建立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在项目投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绩效目标评价。

第八条  交通扶贫项目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程序按照《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交通扶贫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程序,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按规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优先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具体应符合当地政府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管理规定。鼓励点多面广量小的农村公路项目采用打捆招投标的方式。

第十条   交通扶贫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质量、安全、进度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扶贫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建设周期,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分包、转包项目。

第十二条  交通扶贫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作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业主依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交通扶贫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制定监督管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所有交通扶贫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的交通扶贫项目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开展日常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交通扶贫项目开展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进度等。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审批、计划执行、资金拨付、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对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业主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市交通扶贫项目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计划执行不力、建设程序不完善、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扶贫项目统计工作,按照统计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加强审核,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八条  交通扶贫项目投资计划、补助标准、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可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交通扶贫项目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扶贫项目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对信用评价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交通扶贫项目承包商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条  交通扶贫项目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投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交通扶贫资金申请和使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暂停、停止下达或收回已下达的中央或市级投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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