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管理区属中小学、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区教育体制改革,负责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统计、信息工作。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边远薄弱学校倾斜的政策措施,实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对中小学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负责全区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对普惠性幼儿园建设、运行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管理服务。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职业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七)统筹管理、协调民办教育,拟定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承担民办教育监管的责任。
(八)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督促检查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和教育税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负责教育经费的安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教育援助的管理;监督检查招生经费收支情况。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工作。负责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
(十)主管全区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和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人员调配、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学籍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各类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各类教育考试、录取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学校学科建设、精品特色专业课程建设;指导组织学校承担各级重大科研项目,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指导教育系统侨务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拟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十六)负责对各类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学校建设、教育装备、教育产业、学校后勤改革工作。
(十七)负责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教育系统行政审批服务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信访、安全稳定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