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注册 部门街镇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智能问答

网站支持IPV6
搜索
区教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义务教育>教育督导>机构队伍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735/2023-0001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1-04 14:30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3-01-04 14:30
字号:
分享:







南府督委发〔20224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成员单位、各镇街: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51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重庆市南岸区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推动有关部门、镇街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构建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措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及《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教委主任担任,委员若干名。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 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民族宗教委、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体育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第三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为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全区教育督导政策,审议决定全区教育督导规划和重要事项。对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实施督导,聘任区政府督学,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第五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重大方针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协调督促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指导解决教育督导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实施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发布督导报告、落实问责事项;负责组织实施市对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等。

第六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除需完成市对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自查自评、整改、复查工作以及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外,还应履行相关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领导关于教育重大工作的指示或文件办理,组织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工作;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对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执行情况;负责区政府有关教育重大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的党建工作,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意识形态和思政工作,会同区委文明办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相关工作;统筹管理各类媒体的涉教宣传工作,会同区委网信办加强教育舆情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舆情管控;指导新闻媒体加大对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宣传报道力度;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尊师重教、立德树人良好氛围。

(四)区委编办:负责保障教育系统编制需求,规范管理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按照城乡学校教师编制统一标准核定教职工总额,优先保障教师用编,为引进多层次人才和各类紧缺人才提供编制保障;会同区教委,全面推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动态调整、科学核定全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建立完善区域编制统筹机制。

(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育发展和改革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本级教育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参与教育领域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规范教育收费。

(六)区教委: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推进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理论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推进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教育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保障条件;负责全区教师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七)区科技局:负责将学校科技教育工作纳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支持、指导科技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使用。

(八)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推进产业人才建设工作,推进校企开展教育培训,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教育发展,统筹支持教育事业。

(九)区民政局:负责“控缀保学”保障工作,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残疾适龄儿童入学工作,配合区教委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十)区司法局: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中小学生各类法治实践活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针对性制定矫正措施,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加强教育领域合法性审核工作;教育系统法律咨询服务等。

(十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将财政教育投入和教育督导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做到两个“只增不减”;按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加强对财政教育经费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收入;配合区教委全面推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配合区教委推进对教师的统筹管理,着力解决音体美等专业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加强岗位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轮岗,推动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建立学区、办学集团教师交流制度,促进教育系统人才合理流动;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三)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按国家标准及要求指导学校等教育设施建设,加强质量监管;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学校建设竣工验收;推进校舍危房改造。

(十四)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主要整治校园周边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城市牛皮癣等市容秩序混乱问题。

(十五)区交通局:负责协调公交企业配套学校公交线路及上、下学期间发车频次;加大校园周边公路养护与清扫力度;打击校园周边非法营运,改善校园周边道路运输秩序。

(十六)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协助做好农村教育工作、支持提升农村学校教育质量;配合区教委实施农村中小学领雁工程建设、课程创新基地和教研工作坊建设,带动农村中小学课程建设特色发展,中小学课堂教学质量快速提高,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十七)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协助学校利用博物馆、展览馆、红色教育基地等开展教育活动,为学生开展研学旅行等综合实践活动提供场所和资源;配合区教委积极推进课后服务扩面提质,统筹协调校内外专业力量,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构建课后服务课程体系,形成区域课后服务特色;

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文化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动漫、网络游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市场的监管。

(十八)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和卫生工作;为学校配备卫生健康副校长;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做好传染病、常见病、学生近视、学生心理健康和其他疾病的防控工作;对学校卫生工作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十九)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学校贯彻落实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等避险自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二十)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所有教育经费的核拨、使用及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教育专项经费的核拨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促落实核拨情况,对滞留、挪用等情况进行纠正,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教育附加费专款专用,基建款、房屋修缮款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纠正;对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一)区民族宗教委:负责参与指导做好少数民族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协助推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参与指导校园非法宗教活动治理,防范向未成年人进行传教。

(二十二)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公安派出所对派出所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的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和优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建设用地;加强城镇配套教育公共设施规划,配合区教委做好学校布局规划,按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并解决学校建设用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侵占、破坏学校场地的行为。

(二十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及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宣传、反垄断的监督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会同区教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无证经营、“三无”食品销售的联合执法,切实保障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十五)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本支队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全面研判辖区内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风险,提出针对性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经营性场所进行摸排检查,做好校园周边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落实自查自评工作;会同区教委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开展培训,指导学校加强教职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学校开展消防疏散演练。

(二十六)团区委:负责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参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指导学校共青团、学生会深化改革和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少先队辅导员和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负责青少年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在校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青少年学生开展志愿服务。

(二十七)区妇联:负责牵头推进儿童发展规划实施,督促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完成儿童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积极协调社会资源,在城乡社区开展以儿童为主题的公益项目;关心特殊弱势困难群体,开展主题关爱活动;立足妇联职能,普及科学育儿的家庭教育理念。

(二十八)区残联:负责协助做好特殊教育工作,在经费保障、政策倾斜上,对辖区内特殊教育予以充分保障;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确保应救尽救。

(二十九)区体育发展中心:负责落实“体教结合”工作,统筹参与全区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指导全区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参与指导全区青少年体育竞赛,负责审核全区青少年比赛计划和竞赛规程;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督促指导全区各体育场馆免费低费开放。

各部门成员若发生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其所在部门应尽快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全体成员参会,审议全区教育督导工作报告、确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要点和重大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书面请假,并安排可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参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区教委组织的教育工作会议。全体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报送主任、副主任及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决定事项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文件制度。以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名义下发的文件、信函、教育督导报告和公报,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信函、教育督导报告,由区教委主要领导签发。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文件撰写、校对、文印、登记、分发和存档。

第九条 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涉及教育领域重点督导工作的落实、推进情况报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及时报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向成员单位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联络制度。各成员单位需落实联系教育督导工作的对接科室、中心,安排相关领导和工作联络人员负责履行教育职责的协调、请示、报告等工作。相关科室、中心和人员如有调整,应及时书面告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第五章 考评制度

第十一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将组织对成员单位、镇街进行1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各成员单位应主动履行“政校家社”教育治理主体责任,每年至少1次回应学校发展需求,深入学校开展“六个一”实地调研。调研结束后,填报《 XX 部门、镇街助推学校解决需求性问题工作成效报告表》,提交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并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后报告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二条 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积极履行教育职责,大力推动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据市级及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机构、教科研机构反馈的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问题,将部门、镇街推动整改问题落实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其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任免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 岸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2512日印发

      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开放

新媒体
矩阵

营商环境

数字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