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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义务教育>学生管理>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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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0092957735/2021-00172
  • [ 发文字号 ]
  • 南教办〔2015〕39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 2021-12-01
南岸区教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就学积分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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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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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教办〔201539


南岸区教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就学积分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学校:

现将《南岸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积分安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岸区教委办公室

201568





南岸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积分安置

暂行办法


南岸区教委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须符合其法定监护人在南岸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务工),且在南岸有合法稳定住房(含租住)的入学条件。

适龄儿童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并居住,需要在本区申请学位接受义务教育的,区教委本着有利于适龄儿童稳定生活和健康成长,将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稳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简称“两稳定”)量化积分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一、需提交材料

1.申请就学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公安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居住证;

3.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购房证件或在我区居住的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租赁房屋产权证(公房为房屋使用证)和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我区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务工证明(含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摊位或门面租赁合同等)和相关社会保险缴纳费记录;

5.法定监护人(从事家政服务、自谋职业等未列入社会保险范围的)提供由现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开具的从业证明;

6.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转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二、积分办法

(一)稳定住所量化积分办法50分封顶)

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稳定住所是适龄儿童入学的基本条件。

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公安部门办理的连续居住(租房)且按期审核的居住(暂住)证为依据,1个月积1分,积分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结束月为招生当年5月(含5月)。

  1. 稳定职业量化积分办法50分封顶

适龄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稳定职业是适龄儿童入学及入学后正常生活学习的重要条件。

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与用工单位签订合法用工合同并工作;或者持有本区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并营业,以签订合同或持有营业执照时间计算积分(父母双方均在本区务工的以时间长的一方为准),1个月积1分,积分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结束月为招生当年5月(含5月)。

(三)加分办法(不封顶)

1.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南岸区自购房产(且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在51%以上)并实际居住的,累计积分加20分;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南岸区自购房产(有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在51%以上)并实际居住的,累计积分加15

2.招生当年前三个自然年度累计纳税计算积分(适龄儿童父母双方均纳税的可以合并计算),出具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证明材料,纳税1万元(含)—2万元(不含)积1分,纳税2万元(含)—3万元(不含)积2分,以此类推,每达到一个更高的万元单位增加1分。

3.以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间计算积分(父母双方均在本区经商或务工的以时间长的一方为准),1个月积1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结束月为招生当年5月(含5月)。

三、录取程序

(一)发布招生信息

5月底,区教委下达各校招生计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定点学校公示新生招录条件、积分办法、录取程序、相应学位和入学登记时间安排。
(二)登记并审核材料
626日起,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法定监护人到指定定点学校进行登记,学校审核相关材料,根据积分办法计算学生相应积分。

(三)公示积分结果和录取名单

71日,学校公示申报就读随迁子女的积分结果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

(四)录取学校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

76日起,定点学校对确认录取的学生,及时发放《入学录取通知书》。未被登记学校录取的学生,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家长,以便家长另作安排。

四、本《办法》由南岸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南岸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6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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