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项目、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凡在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学生
(5)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
(6)孤儿
(7)烈士子女
(8)残疾军人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0)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1)其他(因重大疾病、因灾、因残等致困家庭学生)
2.资助标准
“脱贫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全年按200天计算(与营养改善计划不重复享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3.资助方式
“脱贫家庭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午餐;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资助资金。
(二)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凡在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学生
(5)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民政建档困难家庭学生)
(6)孤儿
(7)烈士子女
(8)残疾军人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10)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1)其他(因重大疾病、因灾、因残等致困家庭学生)
(12)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
2.资助标准
“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12元,全年按220天计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250天计算。
3.资助方式
由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资助资金。
二、资助申请及审核
(一)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秋季开学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中途新增困难学生随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学生监护人对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印证材料、学生户口簿复印件,非证件类材料提交原件,证件类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学校审核
1.班级初审
学生申请材料由班主任集中收取。收取学生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检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正。发现学生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学生,并退还学生申请材料,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学校审核
各校成立评审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名单公示
学校审核通过后,应在学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公示学生隐私信息。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进行核查,并根据政策要求做出处理,学校应对公示情况形成影像图片资料存档。
(三)汇总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资助花名册及汇总表,由学籍管理员、资助经办人、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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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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