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
《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公共事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有关市级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我们结合重庆市实际,对《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重庆警备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明确区县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名额按中央下达数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市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硕士研究生40%、博士研究生70%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在岗在编满三年的重庆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在重庆市就读,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四)免住宿费。对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五)免教科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费。对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由市级按照各区县普通高中平均学费收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免教科书费。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学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近年资助执行情况等进行测算。
第十条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8:2比例分担,计算标准为每生每年本专科生3300元、硕士研究生6000元、博士研究生13000元。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资助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分担。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提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按8∶2分担,市与主城新区按5∶5 分担,市与中心城区按2∶8分担。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免除学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预算和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区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市属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四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由市财政将资助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属高校。
第十五条 市属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财政。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区县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预算管理,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各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4%、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含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乡镇学生倾斜。
第二十二条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执行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
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 |
附1 |
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2 |
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3 |
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4 |
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5 |
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6 |
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7 |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附8 |
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
中等职业教育 | |
附9 |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10 |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11 |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12 |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
普通高中教育 | |
附13 |
重庆市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14 |
重庆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1
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市级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学生,进入硕士阶段后不再参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市级在分配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高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初评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 各高校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结合实际,成立相关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组织开展市级评审。
第十一条 各高校报送材料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
(二)所有申请学生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附表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 学年)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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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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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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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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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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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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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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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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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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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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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 |||||||||||||||||||||||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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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月日 | |||||||||||||||||||||||
推荐 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手签): 年月日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手签): (院系公章) 年月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______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月日 |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各高校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或复印《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人员认真填写。
1.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22年秋季学期填表,应填写“2021-2022学年”,以此类推。
3.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4.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5.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6.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7.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8.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加盖院(系)公章,不设立院(系)的学校,必须在“院(系)意见”栏中说明。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9.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经过学校审查,不需随表报送。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附表2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年) | ||||||||
高校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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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生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院系 |
专业 |
学号 |
性别 |
民族 |
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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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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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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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市级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学生,进入硕士阶段后不再参评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市属高校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相关要求。
第五条 市级在分配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市教委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各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初评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3)。
第九条 高校应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还应结合实际,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附表3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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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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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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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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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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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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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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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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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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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年级专业班 | |||||||||
曾获何种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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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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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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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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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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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
是否实行综合考评:是□;否□ | |||||||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 ||||||||
院系审核意见 |
签字(公章)年月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
签字(公章)年月日 | ||||||||
附3
重庆市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市属高校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市级在分配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4)。
第九条 各高校应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备案,还应结合实际,成立相关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十一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在学制期限内,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转学、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因疾病、入伍、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各学校可按规定继续用于学生资助。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
附表4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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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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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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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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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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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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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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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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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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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年级专业班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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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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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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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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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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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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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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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
院系意见:
签字(公章) 年月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 日 | |||||||
附4
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计划招生内的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市级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阶段学籍前以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取得博士阶段学籍后,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八条 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批。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高校。
第十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其评审标准应有所侧重。
第十六条 高校结合实际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 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完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5)。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于每年11月1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及《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6)、《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表7)。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附表5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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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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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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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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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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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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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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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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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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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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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阶段 |
□硕士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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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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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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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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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 推荐意见 |
推荐人签名: 年月日 | ||||||||||||||||||||||||
评审情况 |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月日 | ||||||||||||||||||||||||
学 院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学院主管领导签名: (学院公章) 年月日 | ||||||||||||||||||||||||
学 校 意 见 |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工作部代章) 年月日 | ||||||||||||||||||||||||
备注:表格请正反打印。
附表6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 - 学年)
高校名称:
序号 |
学生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公民身份号码 |
培养单位 |
基层单位 |
专业 |
学号 |
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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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表7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 - 学年)
高校名称:
序号 |
学生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公民身份号码 |
培养单位 |
基层单位 |
专业 |
学号 |
入学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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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附5
重庆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八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6
重庆市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每年8月1日前,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审定。
第三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附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市属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考试方式考入高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见附表8,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见附表9)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本年度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接收市属高校学生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市教委。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区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退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教委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区县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表8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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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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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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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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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 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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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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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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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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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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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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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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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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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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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 |||||
现家庭地址 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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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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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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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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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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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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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
| |||
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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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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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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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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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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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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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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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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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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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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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人户名: | ||||||
开户银行地区:省(区/市)市(地/州/盟) |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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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年月日 | ||||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 ||||||
高校审核情况 |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_____元。实际缴纳学费______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______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月日 |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______元。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月日 |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_______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时间:___________)。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月日 |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军士),入伍批准书号为:,入伍通知书号为:。 | ||||||
签字: |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
年月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 ||||||
|
单位公章 |
年月日 |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程序时使用。 |
附表9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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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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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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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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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申请类型(二选一) |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
就读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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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地方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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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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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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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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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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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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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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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
考入本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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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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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前获得的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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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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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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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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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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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入本校以前是否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
□是□否 |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
学制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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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就读年限(退役入学不填) |
|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
|
第一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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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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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年 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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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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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学年学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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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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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学校、征兵和民政部门填写※※※※※※ |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 | |||||||||||||||||||||||
退役安置地民政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公章年月日 | |||||||||||||||||||||||
高校审核情况 |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 | ||||||||||||||||||||||
资助部门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元。
签字:部门公章年月日 |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年月日 |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附8
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
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重庆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我市原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具体是指: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武隆区、开州区、梁平区、潼南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垫江县。
第五条 本细则中,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原扶贫工作重点区县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本专科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和国家助学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
第八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和毕业高校签章确认的《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表10)。
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月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原建卡贫困户号码等);
4.本人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区县教育、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11)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批复获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名单和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库支付程序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各区县教育部门、用人单位和各市属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就业情况、学习情况和学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高校和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大力宣传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做到符合政策的市内外高校学生知晓政策并应偿尽偿。
(三)各区县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和本办法各项规定,确保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区县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表10
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
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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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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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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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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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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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年月 |
毕业时间 |
年月 | |||
学制(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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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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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地 |
区(县)乡(镇) | |||||
就业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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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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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及 证件编号 |
|
本人联系 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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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单位证明意见: 该同志自年月起在我单位连续服务已满三年,且上述申报信息属实。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单位电话:年月日 | ||||||
高校核实意见: 该生于年月在我校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就学期间应缴纳学费元,实际缴纳元,其中助学贷款元,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银行。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学生部门负责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学校公章:
年月日 | ||||||
区县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情况属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金额元。
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附表11
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
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
区县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毕业院校 |
学历 |
学制 |
学费标准(元/学年) |
核定补偿代偿金额 |
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及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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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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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教委(公章): 区县财政局(公章): 区县人社局(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9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炼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具体条件
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年级同一专业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要同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国际性赛事中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全国性赛项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及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在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中央下达。接到中央下达名额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合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区县。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其他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1日前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区县教委或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将评审结果统一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市级审核。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委托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联合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10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分类属性分别通过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后,报至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核实、汇总。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核实结果反馈至学校,由学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区县或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四条 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年或学期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学费补助由学校全额退回。
第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别确定,并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备案。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可以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所需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八条 技工学校第四及以上学年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附11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相关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2);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四)区县有关部门核实,并将核实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反馈回学校,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市教委主要负责除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技工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统筹落实资助资金。
第六条 一、二年级在校的原建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原全国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其他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区域核定资助比例,其中: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两江新区、高新区20%;万州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梁平区、垫江县、忠县、开州区40%;其余区县30%。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采取按月发放与按学期发放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助学金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或经区县学生资助机构、学校转拨)至受助学生中职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或因违反《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注销学籍时,应自学籍注销次月1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如按学期发放,由区县自行制定资金发放和收回办法。
第九条 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区县或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12
重庆市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资助对象为具有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住宿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免住宿费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免住宿费原则上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相关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2);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四)区县有关部门审批,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资助面全市平均为30%,并分区域核定资助比例,其中:主城区(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两江新区、高新区)20%;一般区县(北碚、巴南、渝北、长寿、万盛、江津、合川、永川、綦江、铜梁、大足、荣昌、璧山)30%;其余区县40%。
第六条 免住宿费资助资金按年或学期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免住宿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住宿费补助由学校全额退回。
第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住宿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住宿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别确定,并报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八条 区县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督促中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
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区县或学校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表12
中职学校国家资助申请审批表( - 学年)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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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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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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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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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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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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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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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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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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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口 |
A.城镇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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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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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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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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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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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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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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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免教材费 |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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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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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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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审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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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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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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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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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________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_______等国家助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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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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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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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3
重庆市普通高中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费,是指对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学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风向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费政策对象。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已填写好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见附表13);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和所在区县资助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经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至区县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审核后,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结果返回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五条 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年或按学期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标准核定,集中拨付至学校。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该学期免学费补助应全额退回。
第六条 各区县必须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牵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会同财政、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填报本区县《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送相关市级部门,作为市级经费预算安排下达和有关监督检查等的依据。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各区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杂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教委确定。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表13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 |||||||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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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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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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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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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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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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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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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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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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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或监护机构) 详细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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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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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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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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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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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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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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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助类型(在对应类型□打“√”) |
原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低保家庭学生 |
城市 □ | ||||
农村 □ | |||||||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城市 □ |
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
城市 □ | ||||
农村 □ |
农村 □ | ||||||
福利机构收养人员 |
城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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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 |||||||
申请人声明 |
本人申请是真实、有效的,申请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本人自愿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 ||||||
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 |||||||
学生所在 学校初审 意见 |
学校公示结果(在对应□打“√”) |
有异议 □无异议 □ | |||||
经学校初审和学校公示,该生符合免学费申请条件。 |
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该生学费标准为元/生期。 | ||||||
学校公章(盖章)校长(签字):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 |||||||
区县认定 意见 |
经学校公示、学校初审和区县有关部门认定,该生符合免学费申请条件,享受免学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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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县认定,该生应享免学费补助标准为元/生期。 | |||||
区县资助部门负责人(签字):
区县资助部门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 |||||||
说明: | |||||||
1、表中“城市”、“农村”填报口径,以学生户籍为准; | |||||||
2、本表为样表,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对样表作调整; | |||||||
3、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单独归档存放。 |
附14
重庆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重庆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应在入学前准备好身份佐证材料;
(二)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申请表》(附表14),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四)区县有关部门审批,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区域核定资助比例,其中:主城区20%,其他区县25%,原贫困区县35%。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的,须经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表14
普通高中国家资助申请审批表( - 学年)
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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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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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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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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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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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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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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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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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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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口 |
A.城镇B.农村 |
家庭人口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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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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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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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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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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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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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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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项目 |
□国家助学金□免教材费 | ||||||||
申请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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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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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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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审核意见: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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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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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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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________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_______等国家助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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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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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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