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学院,电大南岸分校:
现将《重庆市南岸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重庆市南岸区义务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南教发【2019】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建立资助经费财政统筹,市、区财政共同分担的经费投入机制;
(四)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资助项目、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南岸区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残疾军人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8)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2、资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全年按200天计算(与营养改善计划不重复享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3、资助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午餐和一盒牛奶;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资助资金。
(二)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南岸区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残疾军人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8)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9)民政建档困难户
(10)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
2、资助标准
“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12元,全年按220天计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250天计算。
3、资助方式
由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资助资金。
三、资助申请及审批
(一)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每年9月15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春季新增的困难学生在3月15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补申请。学生监护人对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印证材料(见附件3)、学生户口簿复印件,非证件类材料提交原件,证件类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学校审核
1.班级初审
学生申请材料由班主任集中收取。收取学生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检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正。发现学生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学生,并退还学生申请材料,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学校审核
各校成立由校领导、德育、学籍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学生提交的各类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进行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员在复印件正面注明“与原件相符”,同时签署姓名、日期;学生提交的非证件类材料,应收取原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
3.名单公示
学校审核通过后,应在学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见附件4),不得公示学生隐私信息。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进行核查,并根据政策要求做出处理,学校应对公示情况形成影像图片资料存档。
(三)区级审批
各校审核后将名单及学生申请材料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各校对审批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公示学生隐私信息。
(四)汇总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资助花名册(见附件5、6)及汇总表(见附件7、8),由学籍管理员、资助经办人、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进行分担,中央承担50%,剩余50%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市级20%,区县80%的比例进行分担;其中农村寄宿制学校纯南岸籍寄宿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二)资金拨付及发放
生活补助资金由区教委分学期拨付学校。学校收到资助资金后,将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食堂,学校和食堂不得向此类学生收取或发放午餐(含牛奶)差价;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根据财务管理要求完善签批手续,按规定标准、分学期将资助资金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手中,不得转入学校食堂账户或直接向学生饭卡中充值。学生因故退学、休学、转学等据情况按规定及时停发或追回。
五、资助系统管理
各校要切实做好资助系统维护工作。“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重庆市学生资助经费与监管平台”的数据是安排学生资助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因系统数据不准确造成上级预算补助资金不足的,由学校自行承担。
学生资助系统分春秋两学期进行维护,春季学期于4月30日前完成,秋季学期于10月15日前完成,各校务必确保资助数据准确。
六、加强管理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成立资助机构,完善学校资助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专兼职资助工作人员,规范、有序组织好申报、审核及上报工作,做到应资尽资。凡因错报、漏报、瞒报造成的资金缺口及负面影响由学校自行承担。
2.动态管理,应资尽资
学生资助实行动态管理,除开学集中申请外,对中途新增的困难学生采取及时补报,及时资助的方式,切实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负担。
3.规范核算,专款专用
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应加强资助资金管理,及时发放资金,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不得用应发放给学生的资助资金冲抵应收取的费用,不得发放实物冲抵资助资金。
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途径,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资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正确引导,强化育人
各校要形成全员参与、部门配合、教育教学环节统筹协调的资助育人机制,创新资助育人载体及活动形式,深入开展感恩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实践教育,实现资助与育人的双重目标。
七、强化监督
学校应加强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区教委每年将对学校资助工作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对资助政策落实不到位、资助工作开展不力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我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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