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教委行政权力清单(2024年) | ||||||
序号 | 区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464 | 区教育委员会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65 | 区教育委员会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筹设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66 | 区教育委员会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67 | 区教育委员会 |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68 | 区教育委员会 |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69 | 区教育委员会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70 | 区教育委员会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71 | 区教育委员会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72 | 区教育委员会 |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73 | 区教育委员会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74 | 区教育委员会 |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终止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75 | 区教育委员会 |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5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许可 | |
1476 | 区教育委员会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
1477 | 区教育委员会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休学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
1478 | 区教育委员会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2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第二款 条款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
1479 | 区教育委员会 |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19年修正)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法律法规名称:《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法律法规名称:《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行政许可 | |
1480 | 区教育委员会 | 校车使用许可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
1481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 | |
1482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七十六条 条款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六条 条款内容: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七十七条 条款内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七十八条 条款内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 | |
1483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 条款号:第五十六条 条款内容: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四)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条款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条款号: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 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条款内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业务,或者公示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
1484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为的处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七十五条 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
1485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教师的处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法律法规名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名称:《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行政处罚 | |
1486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幼儿园违反规定办学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条款号:第十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法律法规名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6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幼儿园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
1487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0号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中等及中等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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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法律法规名称:《教师资格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条款号: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行政处罚 | |
1489 | 区教育委员会 | 普惠性幼儿园认定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教发〔2020〕14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区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相关承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办园相关证照、幼儿园基本情况、财务会计资料等,具体申报材料范围由各区县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二)区县教育部门牵头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三)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四)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五)各区县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况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中。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渝教发〔2020〕14号 条款号:第四条 条款内容:第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审批,办园证照齐全。(二)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务财政政策、规章行为,办园行为规范。(四)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无“大班额”“小学化”现象。(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六)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七)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之内,并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认定标准由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积极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 |
行政确认 | |
1490 | 区教育委员会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教师〔2013〕9号 条款号:第二条 条款内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 行政确认 | |
1491 | 区教育委员会 | 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和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条款号: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92 | 区教育委员会 |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简章备案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15号) 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教育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依据文号:(教职成〔2010〕6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职责,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渝办发〔2007〕125号 条款号:第二项第一条 条款内容: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改革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在重庆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全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实行政策制定、工作部署、生源组织、资源利用和组织实施“五统一”。在市中职招生办公室的组织下,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实行计划核定、信息发布、宣传发动、志愿填报、新生录取和学籍注册“六统筹”。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93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申诉作出的处理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94 | 区教育委员会 | 对中小学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 | 区教育委员会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7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学生按照下列规定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二)技工学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 (三)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学生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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