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临时救助工作,要求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更有效的救急难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屡屡发生。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主要针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率,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的必然要求,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凡符合南岸区民政局、南岸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南民发〔2015〕342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三、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对象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和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并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其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50%给予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按1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上述四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未达到区民政救助起付线,由各街镇视情确定救助标准,每月将救助情况报区民政局。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由各街镇视情确定救助标准。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由各街镇视情确定救助标准。
(四)特殊情形临时救助
对人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社会反映特别强烈的极度困难的A、B、C类救助对象,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各街镇应将需救助对象特殊情形报区民政局并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上述四类救助对象,区民政局评审组对临时救助额度可作适当调整并最终审定。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单位或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镇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街镇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1.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街镇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镇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街镇、村(社区)要主动发现辖区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镇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街镇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社区)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填写《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并签字,同时应将核查表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街镇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街镇应成立临时救助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负责人、驻村(社区)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街镇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街镇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救助金额在起付线以下的,由街镇负责审批,每月将救助情况报送区民政局;救助金额在起付线以上的,由街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街镇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街镇、村(社区)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街镇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社会募捐、承接政府转介服务等方面积极作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街镇要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实施细则,做到有范围、有类型、有标准、有程序、有规范,实现应救必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认真研究制定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在操作层面上进行对接的措施和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严格审核审批。各街镇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加大临时救助公示力度,探索实施救助网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系统管理。各街镇要全面实行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街镇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201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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