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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瑞老年公寓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8-1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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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南)民罚〔2024〕2号被处罚单位:    

南 山16                             邮 编401336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133****5582

违法事实及证据:1.厨房菜刀未按要求进行管理;2.消防控制室,监控室无人值守;3.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2 0 0 0 元罚款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 法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 行。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公章)

2024年4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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