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两江
重庆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有关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认真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要求和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贯彻措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好用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着力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注重制度衔接,强化跟踪调研,健全督促落实成效,大力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
二、扩大保障对象
根据我市实际,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渝民发〔2019〕18号文件进行界定。
三、规范失联认定
明确失联父母的查找流程。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按照渝民发〔2019〕18号文件予以处理。
四、加大政策宣传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介,创新宣传形式,结合“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让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入户上门宣传,特别是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宣传到位,帮助其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信息档案,一人一档,实行动态调整、精准施策,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儿童主任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局,从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并从系统作“减员”处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获取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失联、死亡、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进行核查比对,确保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儿童漏保问题,实现信息有效传递,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报告制度。各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每半年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切实做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对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上门探访,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做到每月不少于1次。
落实监护职责。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监护能力,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加强救助。对于父母失联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公安登记受理至资格确认期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采取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方式及时予以救助。
加大举报核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举报件,应当逐一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 儿童父母情况认定表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2月7日
附件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年月日接到儿童(姓名:,身份证号:)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身份证号:)、母(姓名:,身份证号:)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 |||
承诺人(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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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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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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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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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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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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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身份证号:),自年月日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月日 | |||
二、邻里证明情况 | |||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 |||
三、村居证实情况 | |||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村(居)委会(公章) 年月日 | |||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 |||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月日 | |||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 |||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公章) 年月日 |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
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有关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认真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要求和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贯彻措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好用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着力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注重制度衔接,强化跟踪调研,健全督促落实成效,大力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确认定、精准保障”。
二、扩大保障对象
根据我市实际,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渝民发〔2019〕18号文件进行界定。
三、规范失联认定
明确失联父母的查找流程。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按照渝民发〔2019〕18号文件予以处理。
四、加大政策宣传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介,创新宣传形式,结合“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让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入户上门宣传,特别是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宣传到位,帮助其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信息档案,一人一档,实行动态调整、精准施策,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儿童主任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局,从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并从系统作“减员”处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获取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失联、死亡、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进行核查比对,确保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儿童漏保问题,实现信息有效传递,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报告制度。各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每半年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探访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切实做到“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对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上门探访,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做到每月不少于1次。
落实监护职责。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监护能力,切实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加强救助。对于父母失联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公安登记受理至资格确认期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采取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方式及时予以救助。
加大举报核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举报件,应当逐一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 儿童父母情况认定表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2月7日
附件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年月日接到儿童(姓名:,身份证号:)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身份证号:)、母(姓名:,身份证号:)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6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母。
联系人: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月日
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 |||
承诺人(监护人)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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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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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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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身份证号: ),自年月日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
二、邻里证明情况 | |||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 |||
三、村居证实情况 | |||
经村(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情况 | |||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 |||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认情况 | |||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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