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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资金>补贴依据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9XP/2024-00015
  • [ 发文字号 ]
  • 渝民发〔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福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1-29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4-01-2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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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2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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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

重庆市财政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精神,提升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现就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使有限的补贴资金更公平、更有效地惠及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群体,全面提升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补贴政策宣传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讲解,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坚持工作日期间每天查看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服务功能,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相关事项(资格认定推送限3个工作日内、业务属地认定办理限10个工作日内),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对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要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

(二)精准落实政策衔接规定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文件中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要精准甄别,稳妥实施。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享受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机构集中养育享受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的护理补贴,可经其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或民政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每月将其护理补贴足额转入所供养机构的基本户,作为其长期护理费使用。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之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及乡镇(街道)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模板见附件),使申请人或监护人知晓应主动告知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已享受特困待遇、在监服刑、户籍迁出、残疾等级变更、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死亡等停发相关情形。

(三)加强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和乡镇(街道)应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每月核查一次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生存情况;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区县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集中复核时以及两次集中复核之间出现上述情况的,须及时作出停发处理。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共享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四)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监管

按照全市一盘棋要求,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充分发挥在市级多数据源比对提醒、防范异地重复领取补贴、系统监管等方面的精准管理作用,必须在每月最后一天前完成补贴系统发放。区县民政部门每月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请示、财政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预算拨付凭证等有关资金拨付材料应当留存,并及时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备查,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实现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无纸化管理的区县,可通过上传月度发放统计表形式备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残联加强对补贴数据动态复核结果的研判,作出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落实监管责任。

(五)加强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要对乡镇(街道)或申请人(或代理人)录入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定期进行核实,并将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应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低保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增强节约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建设,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推进无纸化管理。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区县,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纳入各级年终绩效目标考核。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障补贴及时足额兑现。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需求,及时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监督责任,逐级落实责任,督导抓好工作落实。

(二)全面提升保障能力。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持队伍稳定。要按照市级、区县财政承担比例,加强资金预算统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发现和追回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样本)

         2.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一览表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317

附件1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样本)

  一、本次申请审核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以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渝民发〔202115号)等规定办理,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申请审核规定。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及监护人有权提出或放弃补贴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街道)等任意机关主动告知。1.户籍地变更;2.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3.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5.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6.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五、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变更事项。1.电话告知:xx县民政局电话:xxx-xxxxxxxx xx残联, xx街道(乡镇);2.在线告知: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全程网办功能告知;3.实地告知:xxx

  六、本政策告知书一式四份,由区县级民政部门、区县级残联、乡镇(街道)和申请人分别留存。

  

xx民政局(或乡镇、街道):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多领取的补贴资金。

  

申请人签字:  

             xxx日  

附件2

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一览表

序号

政策衔接规定

享受规定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同时享受。

同时享受

2

领取高龄津贴或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同时享受

3

享受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不享受生活补贴;可享受护理补贴。

4

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同时享受生活补贴;可择高享受护理补贴。

5

享受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可择高享受

6

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的,可择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可择高享受

7

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择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可择高享受

8

享受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不享受

9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3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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