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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800929579XP/2024-00174
  • [ 发文字号 ]
  • 渝民发〔2010〕184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福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10-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8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4-11-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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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民发〔2010〕184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儿童福利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在全市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在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区(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准确界定孤儿身份,掌握孤儿保障信息,规范审批发放程序,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执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发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市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在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必须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和《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散居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⒈ 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⒉ 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⒊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⒋ 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5)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6)送当地财政部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孤儿核定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派员入户进行核查,并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中说明核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散居孤儿,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筹集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散居孤儿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全社会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注和关爱。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宣传力度。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作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信息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将孤儿保障信息归卷立档。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于2011年1月30日前将201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局。以后每年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将孤儿花名册和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

(三)强化工作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严禁虚报和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各级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⒈ 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⒉ 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⒊ 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⒋ 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⒌ 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⒍ 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孤儿生活费发放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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