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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区级政策文件
2024-12-12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9XP/2025-00003
  • [ 发文字号 ]
  • 南民发〔2020〕 59 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福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3
关于印发南岸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1-0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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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1-0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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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社会福利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2019121号)文件精神,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纳入市级重点民生实事。现将《南岸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430


南岸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民生实事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47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2019121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完善南岸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制度,提升特困人员集中照护的保障能力,让失能特困人员得到集中妥善照护,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强化托底保障功能,优化服务供给,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对区社会福利中心实施失能照护环境升级改造,全面推行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料护理,满足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为辖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和必要生活照护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照护对象

将分散在敬老院、五保家园及其他民办养老机构供养的失能特困人员和自愿入住的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进行集中照护。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有1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并按程序建立集中照护对象入院评估和退出机制。集中照护主要保障对象范围: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

(二)落实照护标准

集中照护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照护服务。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护市级标准,满足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所需。

(三)升级照护机构

区社会福利中心作为我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将进行改造升级,使其建筑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按照标准设置功能用房、配置设施设备,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100张。完善医疗康复设施,通过内设医疗站、与邻近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加强医养结合,提高医疗水平,为失能特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养照护条件。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202031日至331日)

各镇街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对全区失能特困人员开展摸底调查。

(二)改造升级(202041日至930日)

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对区福利中心进行改造升级,设置生活、文娱健身、康复医疗、管理服务等功能用房。通过建设、引进医疗服务资源等方式,满足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查漏补缺(2020101日至1215日)

按照护理员与介助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5,与介护老人的比例不低于为1∶3的要求配置服务队伍,配齐照护失能人员所需的设施和物资,逐步引导失能特困人员统一集中供养。

四、规范管理

(一)申请审批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遵循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原则。入院时,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或者他人代为申请。镇(街)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并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将审批结果反馈给镇(街),镇(街)将符合条件的失能特困人员经签订完善协议后送入集中照护机构。

(二)签订协议

失能特困人员进入照护机构前,应当签订协议, 即失能特困人员本人、监护人(无监护人除外)、担保人(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公正直言的明白人)、户籍所在镇(街)、照护机构、入住机构所在镇(街),明晰各方权责。

(三)动态管理

纳入集中照护的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集中照护:

1.因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的;

2.因身体康复,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3.因失能特困人员本人自愿退出不再集中照护的;

4.其他可认定不符合集中照护情形的。

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条件,但仍需在机构入住的,经审核审批重新签订协议,按照规定标准缴费后提供有偿服务;既不按规定缴纳费用,又不退出照护机构的,由监护人接回,否则依照相关法律办理。

(四)健全制度

集中照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食品卫生、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等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等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统筹相关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由区民政局牵头,统筹推进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作,指导各镇街全面落实集中照护救助政策,强化政府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和维护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由区卫生健康委指导集中照护机构内设医疗站、与邻近医疗机构合作等方式开展医养结合,完善符合照料失能人员的医疗康复功能。

区残联要落实失能特困人员的残疾等级鉴定,并指导各镇街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集中照护机构开展康复服务。

各镇街做好失能特困人员摸底调查工作。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失能特困人员进行动员,逐步引导失能特困人员统一安置在集中照护机构。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对集中照护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资金筹集

供养资金由区财政整合特困供养、残疾人保障金、社会救助、福彩资金及慈善捐赠资金统筹安排。在现有失能特困人员生活、护理补助等经费来源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局指导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做好区级财政预算,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并通过慈善捐赠等渠道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好集中照护的失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护经费和实施集中照护的机构运行经费等问题。集中照护期间,特困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三)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区民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确保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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