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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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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岸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1
养老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日期:2023-09-1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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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1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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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办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天文街道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2号楼605室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3-62832506

设立依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费标准:无

备案流程: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原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无须登记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备案,未达到条件的,应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日常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时,应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供产权证明、法人登记、消防验收或备案和环境评估资料,资料齐全的,各区县民政局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资料不齐的,各区县民政局可要求养老机构补齐资料,也可向相关部门函告相关情况。各区县应指导养老机构规范命名,登记名称行业可表述为“养老院”“老年养护中心”“老年护养中心”“老年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各区县民政局应积极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本区县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指导,为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举办条件及具体流程。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居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养老床位数量:

9.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10.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13.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月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予以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民政局

年月日



附件3

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和遵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规划建设、机构设立、扶持发展、服务运营和监督管理等规定。

3.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重庆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重庆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本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奖补扶持政策。

2.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

4.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5.对符合社区养老“千百工程”奖补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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