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南岸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南岸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组织、承办、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承担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审批的工作。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六)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帮助搞好自养事业;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民族工作、宗教界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设计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2801.37万元,其他收入3.71万元(包括市民宗委划拨2015年民族团结创建工作经费3.00万元、市民宗委划拨撰写2015年“宗教志”经费补贴0.7万元、区机关党工委补贴征订2015年党报党刊费用0.01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673.72万元,总计3478.80万元;本年实际支出总计1707.15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771.65万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支出: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63.89万元,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其中基本支出76.62万元,主要用于区民宗委的日常运行,包括在职人员统发工资、办公费、会议费、物管费、水费、电费等日常运转费用;基本支出较2014年决算增加14.17万元,主要原因为一是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中调整增加了在职人员工资,二是日常运转及办公用品消耗支出的差异。项目支出1587.27万元,主要用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宗教场所抢险排危、保护修缮工程;项目支出较2014年决算增加85.82万元,主要原因是为了积极有序推进宗教场所保护修缮工程,期间对有修缮工程的宗教场所进行了工程款及时划拨。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52万元,主要用于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此项支出较2014年决算增加3.41万元,主要原因为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中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3、医疗卫生支出6.05万元,主要用于交纳医疗保险等支出。此项支出比2014年决算减少2.09万元,主要原因为2015年初我委有人员调进调出。
4、住房保障支出5.68万元,主要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此项支出比2014年决算增加1.17万元,主要原因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按照工资12%的比例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三公”经费决算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6.9万元,决算为5.11万元,比预算节约1.79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无。
2、公务接待费无。2015年预算公开中此项支出为3万元,实际我委无公务接待。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11万元,用于委机关车辆日常运行维护支出。此项支出较2014年决算增加1.32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务车日常修理保养费用、公务用车出行费用的差异。
4、区民宗委有1辆公务用车(渝B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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