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9.14)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1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南岸区广阳镇紫荆园家庭农场 | 个体工商户 | 925001******Y99J | 渝南岸(农安)罚【2023】6号 | 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南岸区广阳镇紫荆园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地西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于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无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罚款人民币2750元。 |
6/13/2023 |
重庆宝祥动物医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1******2E5F | 渝南岸(动物防疫)不处【2023】9号 | 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经市总队调查核实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之规定,该医院因彭燕使用假兽药的行为已被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满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其他(见处罚类别2) | 7/26/2023 | |
肖*晗 |
自然人 | 500113******7816 | 渝南岸(动物防疫)罚【2023】14号 | 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
重庆瑞鹏呦卡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肖*晗没有按规定规范填写处方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的处罚。 | 罚款 | 罚款0.1万元 | 8/1/2023 |
孙*明 | 自然人 | 513723******6514 | 渝南岸(动防)罚【2023】17号 | 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
重庆唯宠永胜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执业兽医师孙*明没有按规定规范填写处方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的处罚。 | 罚款 | 罚款0.1万元 | 9/5/2023 |
叶*祥 | 自然人 | 500233******8239 | 南岸农(渔)罚﹝2023﹞5-2号 | 渔政 | 非法捕捞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三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0.22万元 | 2023/06/06 |
李*林 | 自然人 | 510902******3918 | 南岸农(渔)罚﹝2023﹞5号 | 渔政 | 非法捕捞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三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0.22万元 | 2023/06/06 |
贺*彬 | 自然人 | 510902******3859 | 南岸农(渔)罚﹝2023﹞5-1号 | 渔政 | 非法捕捞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三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0.22万元 | 2023/06/06 |
周* | 自然人 | 510227******2077 | 南岸农(渔)罚﹝2023﹞6号 | 渔政 | 非法捕捞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三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0.3万元 | 2023/06/07 |
南岸区广阳镇紫荆园家庭农场 | 个体工商户 | 925001******Y99J | 渝南岸(农安)罚﹝2023﹞6号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南岸区广阳镇紫荆园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地西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于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无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0.033万元;罚款人民币0.275万元。 | 2023/06/13 |
方* | 自然人 | 510222******4251 | 渝南岸(农安)罚﹝2023﹞5号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乌鸡的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存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1.罚款人民币0.0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011万元。 | 2023/06/13 |
刘*建 | 自然人 | 510214******4312 | 南岸农渔罚〔2023〕7号 | 非法垂钓 | 2023年7月14日23时许,刘*建在南岸区广阳岛南桥头下长江水域非法垂钓,被当场查获.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十二条第四款: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0.06万元,没收鱼竿2根。 | 7/19/2023 |
洪*勇 | 自然人 | 421123******0091 | 南岸农渔罚〔2023〕8号 | 非法垂钓 | 2023年8月8日21时许,洪*勇在南岸区广阳岛大桥下长江水域(禁捕区)非法垂钓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十二条第四款: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0.03万元,没收鱼竿3根。 | 8/9/2023 |
李*富 | 自然人 | 510222******4214 | 南岸农渔罚〔2023〕9号 | 非法垂钓 | 2023年8月8日21时许,李*富在南岸区广阳岛大桥下长江水域(禁捕区)非法垂钓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十二条第四款: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0.02万元,没收鱼竿3根。 | 8/9/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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