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岸农渔罚〔2024〕6号
当事人情况:赖**,男,68岁,身份证号码:512*************10,家庭住址:南岸区万科金域学府***,电话:131******43。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当事人赖**非法捕捞一案,依法由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14日23时许,在南岸区大鱼海棠公园附近长江水域使用抄网捕捞,被我委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依法立案查处。经调赖**非法捕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赖**的询问笔录;
2. 赖**的指认照片。
2024年4月1日,我委向当事人赖**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渔业)罚告〔2024〕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赖**在南岸区大鱼海棠公园附近长江水域使用抄网捕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赖永成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申请加入禁捕宣传志愿者一年,积极参与禁渔宣传志愿活动。应对当事人赖永成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捕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赖**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委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第一联送交我委结案。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南岸区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