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动防)罚〔2024〕7 号
当事人:胡*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500108******4348
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岸区欣宠动物医院 执业兽医师
联系电话:15*******94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高峰村团结组461号
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27日,南岸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南岸区欣宠动物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动物医院执业兽医师胡欣于2024年3月11日和2024年3月26日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分别开具的编号为182403111704341和182403261033228的处方笺上面缺少执业兽医师签名。经请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南岸区欣宠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胡欣的身份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以及胡欣开具的两份处方笺进行了复印。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胡欣确实存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动物诊疗机构的资质;
6.执业兽医师资格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从业资质;
7.执业兽医师备案信息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与诊疗机构的关系;
8.处方笺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整改情况;
2024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动防)罚告〔2024〕 7 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违法行为发生后,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规范填写处方笺数量少于50份,属于《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
依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南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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