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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农药)罚〔2024〕9号
日期:2024-04-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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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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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农药)罚〔2024〕9号


当事人:谢*琼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513031******5421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7*******52

住所:四川省邻水县关河乡卧龙村8组38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在一处游摊处购买了10瓶无任何标签的“老鼠药”拟作自用,在使用一瓶之后因需求减少,觉得丢之可惜,于2023年8月4日在南山街道黄桷垭农贸市场以5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4瓶“老鼠药”,获取金额20元,剩余5瓶后被公安机关收缴。经检测报告显示,该“老鼠药”为溴敌隆,属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该种农药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谢超琼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且该“老鼠药”外包装上无标签和农药登记证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假农药。

经查,你的一个经营行为同时涉及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认定你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为20元,经营的老鼠药5瓶(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当事人主体适格;

2.《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3.移交、接收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4.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情况;

5.交易记录截屏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情况;

6.检测报告1份,证明农药的检测情况;

7.当事人及其家属体检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及家人的身体状况;

8.《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家庭情况。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农药告〔2024〕9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请申辩。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受行政处罚。但你的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均较少,能够及时认识错误,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存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所规定的从轻、减轻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减轻罚款不得低于最低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一,不得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南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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