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农药)罚〔2024〕10号
当事人:冉*利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510214******4827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5*******31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你在一处游摊手中购买了两瓶“美国二号”和5瓶“杀鼠剂”拟作自用。2023年8月4日,因一顾客需要,你将其中的4瓶杀鼠剂以每瓶3元的价格售出,获取金额12元。剩余的两瓶美国二号和半瓶杀鼠剂(当事人自己使用了半瓶)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检测报告显示,无法判定上述两种老鼠药的具体农药种类,但两种老鼠药的外包装上均无有效的农药登记证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农药。
经查你确实存在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经营的农药为美国二号2瓶和杀鼠剂半瓶(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适格;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及经过;
3.移交、接收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4.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为假农药;
5.交易记录截屏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数额;
6.检测报告1份,证明假农药的检测结果;
7.承诺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悔过态度。
2024年4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农药告〔2024〕10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你的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均较少,且能够及时认识错误,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所规定的从轻、减轻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减轻罚款不得低于最低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一,不得高于最低罚款数额(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为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1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南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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