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渔业)罚〔2024〕8号
当事人:陈*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51**************27x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51******78
住所:南岸区城南家园八组团*****
当事人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15日,我委执法人员从抖音视频上获取市民涉嫌非法捕捞信息后,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陈*涉嫌在南岸区哑巴洞附近长江水域非法捕捞,并于4月15日传唤当事人陈*进一步调查。通过调查,2024年4月14日17时许陈寅在南岸区哑巴洞附近长江水域捕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经查:
当事人陈*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属于非法捕捞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陈*在禁捕区、禁捕期捕捞,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证据材料:1.陈*的询问笔录;2.陈*指认照片。
2023年5月21日下午16时,我委向当事人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岸农渔告〔2023〕8号),当事人逾期未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陈*在南岸区哑巴洞附近长江水域捕捞,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属于非法捕捞行为。但鉴于当事人陈*为初次违法,并且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联系拍摄者消除负面舆论影响,而且进行生态赔偿,减轻危害后果,并主动申请加入禁捕宣传志愿者一年,积极参与禁渔宣传志愿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陈*从轻处罚。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三十六条“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陈*),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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