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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2024年3月18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南岸区长生桥镇桃花店村李家湾沟,实施轨道24号线2标地龙湾站工程时,临时堆场非法占用河道。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五项“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护岸安全的物料;”的规定。在执法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消除违法行为,其行为造成危害较轻,并且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五项的规定,在执法调查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消除违法行为,其行为造成危害较轻。我委于2024年6月14日下发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岸农水罚告【2024】1号,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现依据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的规定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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