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渔业)罚〔2024〕13号
当事人:余**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51*************314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77******95
住所:南岸区迎龙镇翔宁时代广场***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于2024年1月23日13时许在南岸区渔溪河禁捕水域使用真饵复钩钓具(10钩,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民警查获,并移交南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认为,余时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移交我委调查处理。
经查:
当事人余**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余**的询问笔录;
2.检察院移交资料一套。
2024年8月27日上午10时,我委向当事人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岸农渔告〔2023〕13号),当事人逾期未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你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属于非法捕捞行为。鉴于你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进行生态补偿,减轻危害后果,并主动申请加入禁捕宣传志愿者一年,参与禁渔宣传志愿活动。考虑到你需赡养85岁老人,离异独自抚养小孩,确实生活比较困难。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三十六条“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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