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岸农水罚〔2024〕4号
李**:
有效证件及号码:500************011
经查,你2024年6月,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在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1号10-12组团16-114号别墅围墙外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欲取用地下水,并且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复查记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29日,我委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15日,我委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你自行拆除了取水设施。2024年10月14日,我委下达《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和申辩,现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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