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南岸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重庆市南岸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助推农业机械化发展,现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认真落实《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9〕15号)有关安排,以满足广大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农机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面全程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根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的全市补贴政策,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纳入全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产品实行敞开补贴。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4个大类37个小类118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
同时拟根据市级有关政策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补贴额度由市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适时调整。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其中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以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的补贴额为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执行。
政策实施过程中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各镇街要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承担工作职能部门(下同)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方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南岸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按年度明确被剔除补贴范围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可查。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个人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在本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广泛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处”。
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额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额(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的110%时,区农业农村委将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各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按照《南岸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程》(南岸农发〔2020〕178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其中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以抽查的方式进行二次核实;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进行二次现场核验。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按照“先建后申请、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承担农机安全监理的机构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
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及时审核区农业农村委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向市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退换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委。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农村委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委应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区农业农村委要深化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区财政局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部门、镇街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委、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农业农村委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37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区农业农村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12316 、62919449(区农业农村委)
投诉举报:023-62919449(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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