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情况:洪**,男,56岁,身份证号码:4211**************,家庭住址:长生桥镇**************。
一、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当事人洪**非法垂钓一案,依法由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案调查。现查明:2023年8月8日21时许,洪**在南岸区广阳岛大桥下长江水域(禁捕区)非法垂钓,被南岸区渔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当场查获,8月9日依法由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调查,经调查洪**非法垂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洪**的询问笔录;
2. 洪**的指认照片。
2023年8月9日,我委向当事人洪**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岸农渔告〔2023〕8号),当事人洪**当场表示愿意认罚,书面承诺不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洪**在南岸区广阳岛大桥下长江水域(禁捕区)非法垂钓,按照《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禁捕水域使用3根鱼竿(鱼线)(每竿3钩)实施垂钓,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垂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当事人洪**是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结合本案实际,应对当事人洪**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十二条第四款: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对当事人洪**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200元,直接上缴国库。
2. 没收鱼竿3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委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第一联送交我委结案。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南岸区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9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