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联系电话:191********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16日10时许,郭**在南岸区长滨外滩附近长江水域使用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被南岸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经查:
当事人郭**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第四款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之规定,属于非法垂钓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照片;2.《询问笔录》1份
2024年10月28日,我委向当事人郭**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岸农渔告〔2024〕14号),当事人郭**当场表示愿意认罚,书面承诺不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郭**于2024年10月16日10时许在南岸区长滨外滩附近长江水域使用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第四款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规定,属于非法垂钓行为。
但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无渔获物暂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申请加入禁捕宣传志愿者一年,拟对你从轻处罚。
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十二条第四款: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郭**),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200元,直接上缴国库。
2. 没收鱼竿2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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