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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水利领域>公共服务>业务办理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30P/2024-0007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许可办事指南
日期:2024-11-2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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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2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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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内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受理机构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决定机构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

2.区县(自治县)审批范围:辖区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内的水利工程。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规程和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3.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

纸质文件份数

备注

1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申请表

电子

2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论证报告

纸质

6

3

第三方协议书

电子

水利工程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提供水利工程申请人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地址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2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2.审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3.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可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详见附件3

十八、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选择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详见附件2

十九、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选择电话投诉渠道或现场投诉渠道,详见附件2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事大厅地址和办公时间详见附件2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

附录:1.流程图

2.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申请表

3.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附录1

流程图

附录2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代表人

工程地址

申请人营业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事项的主要内容

我(单位)承诺本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若涉及第三方利益,我(单位)承诺将妥善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章):






附件3

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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