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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涉农补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指南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730P/2022-0014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9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9
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日期:2022-12-0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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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0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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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总体要求,通过项目实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好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南岸区范围区级(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申报条件

有以下任一情况的业主不得申报:拖欠2021年及以前土地租金的业主;拖欠当地农民工资的业主;拖欠产品收购资金的业主;拖欠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分红资金的业主;2016年以来无故放弃农业类项目的业主

三、财政资金支持环节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生产条件,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1-2项生产经营活动中比较重要和关键的环节进行申报建设内容应当由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建设期限

202212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五、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及要求

(一)补助额度。补助区级(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个,补助标准14万元/个。

(二)财政资金补助要求。实行先建后补,采取直接补助。按照《南岸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农改办〔20221要求,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项目承担主体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单个项目补助30万元以上(含)的原则上纳入改革。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凡涉及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等附属设施用地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设施用地审批文件,及其他以期符合申报立项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六、实施要求

(一)同一项目的建设内容不能重复享受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同一项目的建设内容也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二)组织申报按照公开、评审、公示、筛选、上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自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申报。

(三)严禁虚报建设内容,严禁擅自更改建设业主、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

(四)取得项目补助的申报主体,必须按照批复内容,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

涉及房屋、冷库、产品原料堆码场地、初加工池等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设施用地审批文件。果树种苗购置须提供检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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