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工商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经济信息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经济信息部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部门、工商联,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工商联各直属商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6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优化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现就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建立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以下简称“新八级”),建立完善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新八级”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支持企业按规定广泛开展定级考评和直接认定,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涌现一大批能工巧匠、巴渝工匠、高技能领军人才,高端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引领集聚效应不断扩展,推动形成人人学技能、有技能、长技能、比技能的技能型社会。
二、试点范围
(一)企业范围。经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且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其中驻渝央企分支机构由央企总部统筹确定。重点围绕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聚焦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新星”产业,鼓励具有行业代表性,拥有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外技术技能领域前沿,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基础扎实的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先行试点。
(二)职业(工种)范围。企业重点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可在已开展自主评价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工种)范围内,选择与本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主要技能岗位以及与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技能人才储备和晋升迫切需要的职业(工种)进行试点。
三、试点举措
(一)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企业根据职业(工种)特点,结合生产管理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在高级技师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增设学徒工。
(二)完善“新八级”评价标准。企业以“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基本要求(见附件1)为依据,完善职业技能评价标准体系,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注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培育,遵循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的“新八级”评价标准。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生产经营特点,按照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自主确定和细化“新八级”评价标准,原则上可以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进行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适当调整。
(三)鼓励企业自主开展评价。鼓励企业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以及职工日常表现、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被派遣劳动者可在用工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探索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鼓励支持采取以赛代评方式,对在依据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方式可综合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综合评议、业绩量化考核等形式进行。
(五)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推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落实落地,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企业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六)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企业应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并应根据实际,吸纳其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标技术评审工作,对在技术技能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应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工资分配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专项特殊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办法。对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薪酬待遇,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四、工作流程
(一)备案申请。企业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自愿提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申报岗位条件见附件2)评聘试点申请,填写《企业特级(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按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评价机构备案隶属关系,市级备案企业评聘试点备案申请直接报市人力社保局,区县级备案企业评聘试点备案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驻渝央企分支机构经央企总部确定其试点后,将央企总部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方案及《备案申请表》报市人力社保局。
(二)制定方案。市人力社保局确定试点企业后,企业根据以用为本、科学评价、效果导向、岗位使用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方案,明确参评人员范围、职业(工种)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聘任与待遇等,并向全体职工公开。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方案按上述备案申请流程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组织评审。试点企业根据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工作方案审核申报人员材料确定参评人选,并将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向全体职工公开。试点企业按照工作方案成立评审小组(一般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组织实施评审,并设立内督小组,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督导。
(四)公示核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结果在试点企业内进行公示后,按试点备案申请流程报市人力社保局,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核准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并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证书由试点企业颁发。证书样式和编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证书编码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其中“T”表示“特级技师”,“S”表示“首席技师”。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上传数据信息,通过审核并符合要求的证书信息纳入重庆市、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五)任职聘用。试点企业应与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经济信息部门、国资部门、工商联以及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22〕58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充分宣传动员,加强统筹调度。按照应备尽备、应评尽评原则,推动全市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广泛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进“企业职工人人持证”,提高高技能人才占比。鼓励、动员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健全完善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具体负责试点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备案申请等事项。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重点指导辖区备案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工作。
(二)确保工作质量。各试点企业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评审,从严把握申报条件、从严执行评审标准、从严监督评审过程,稳妥开展、稳慎推进,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评审工作质量。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聘,不是高级技师的普遍晋升,首席技师原则上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督查试点企业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制度的情况,确保工作流程准确、规范、到位,评价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对申请人或试点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参与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经济信息部门、国资部门、工商联以及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宣传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挖掘优秀技能人才特别是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典型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浓厚氛围。
(五)总结评估推广。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经济信息部门、国资部门、工商联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试点企业综合评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总结并推广可借鉴、可复制的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管理体系建设经验,逐步探索扩大试点工作范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刘路、杨铖,023-88126902、023-88152321;
市经济信息委,杨彦,023-63899106;
市国资委,龙凤玲,023-67678147;
市工商联,邓敏志,023-67516775。
附件:1.“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基本要求
2.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条件
3.企业特级(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备案申请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基本要求
序号 |
级别名称 |
基本要求 |
实施机构 |
1 |
学徒工 |
能够基本完成本职业某一方面的主要工作。 |
用人单位 |
2 |
初级工 |
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
用人单位和 社评组织 |
3 |
中级工 |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 |
4 |
高级工 |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工。 | |
5 |
技师 |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工;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 |
6 |
高级技师 |
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够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 |
7 |
特级技师 |
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
人力社保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
8 |
首席技师 |
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
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 |
注:行业企业可结合实际对上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2
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条件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在岗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必须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拥有高超的解决技术难题业务水平,带徒传技成果显著,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在生产工作领域得到一致公认,并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级技师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或具有与申报职业(工种)贯通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且仍在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技术技能领域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考虑:
(一)全国技术能手,或重庆技能大师,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
(三)入选重庆英才计划人员;
(四)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突出贡献,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人员;
(五)世界技能大赛奖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第一名)获得者;
(六)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第一名)获得者的专家教练。
二、首席技师
在技术技能领域、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有重大贡献,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突出贡献,在全市、本行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要求特级技师评聘满3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首席技师: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重庆杰出英才奖获得者;
(三)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人员。
附件3
企业特级(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备案申请表
备案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盖章) | ||||||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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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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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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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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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技能 人才数量 |
现有技能人才人,其中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专技人才人,其中取得中级职称以上的人。 | |||||||
企业类型 |
□央企分支机构 □市级备案企业□区县级备案企业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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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拟开展特级(首席)技师认定的职业(工种) |
职业名称 |
职业编码 |
工种名称 |
等级 |
认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 | |||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
((盖章) 年年月日 |
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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