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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人社监罚〔2023〕2号)
日期:2023-05-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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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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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佳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卫刚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柏林路6号附34号

一、基本事实

经调查,你公司在光华.安纳溪湖C组团二期批量精装修项目拖欠黄波等89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工资共计810,855.00元(捌拾壹万零捌佰伍拾伍元整)。2023年1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岸人社监令〔2023〕2号),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前支付黄波等89人工资,并直接送达你公司法人朱卫刚,你公司至今未履行。

二、法律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4,600.00元(壹万肆仟陆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一号楼1201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相关事宜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5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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