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德庄饮食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4504056382
法定代表人:李德建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0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原你单位员工贺玺在职期间收取了其服装费保证金人民币150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陆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1号楼1201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相关事宜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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