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安徽秋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MA8P6U316G
法定代表人:王*顺
单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河东街道安居花苑B7栋2幢302户
经调查,你单位未足额支付曾宪波、黄泓2023年5月至10月期间工资。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整改指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元整(¥146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一号楼1201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相关事宜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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