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8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人力社保局等11部门印发了《重庆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重点从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优化服务和强化机制4个方面提出21条细化措施。
一是聚焦规范用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实施意见》指出企业应认真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依规用工。区分三种用工情形,明确相关责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聚焦健全制度,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
公平就业方面,《实施意见》要求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等规定执行;第二种是依托平台就业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如劳动者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自由选择其他平台同时就业。
劳动报酬方面,明确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休息休假方面,要求推动相关行业科学确定劳动定额定员和工作时间标准,督促平台企业优化规则算法,避免超强度劳动。关于平台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应支付的报酬标准问题,属于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或者按双方约定执行,支付的劳动报酬应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方面,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同时,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国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企业同时就业的,平台企业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民主管理方面,督促和指导企业就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等有关事项,与企业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
三是聚焦优化服务,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效能。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难点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优化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培训、城市建设、文化教育供给等方面的服务措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保障。提出了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就业,以及解决劳动者停车难、饮水难、就餐难,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等具体举措。
四是聚焦多方联动,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拓宽工会组织维权和服务范围,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加大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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