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赵女士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的李经理走出大渡口区法院:“我们是两相生怨走进法院,和颜悦色地走出来。为这车库里的‘车祸’闹心了几个月,没想到今天当庭就解决好了。”
时间回溯到去年6月。某天下午,赵女士驾车在自家小区车库发生车祸:车辆打滑撞上了车库立柱,造成车辆左前方大灯、前保险杠、翼子板等多处受损。熟得不能再熟的回家路为何会突然打滑?下车查看后,李女士发现系因物业工作人员用洗涤剂水清洗车库地面导致湿滑。
“当时真的很湿,而且没放任何警示标志。”由于该车辆未投保车损险,赵女士支付了8910元的车辆修理费。自此,赵女士开始了与小区物业公司的“拉扯”。数月下来,双方一直未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一纸诉状将某物业公司起诉至大渡口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8910元修车费用。
庭审中,某物业公司承认事发时小区车库正在进行清洁作业,但认为事故发生处路面宽敞,系赵女士车速过快,才导致在拐弯处发生碰撞。
本案承办法官徐轩在一步步厘清事实、明确双方争议焦点的同时,发现经持续交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导致双方的矛盾被放大,进而引起赵女士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拟起诉讨要物业费等次生纠纷,双方对立情绪越来越重。
不能让“法结”再生“法结”,也不能让“法结”变成“心结”。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物业公司进行地下车库清洁作业时,未及时排除公共场所地面湿滑的妨害,也未及时设置提醒标志,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车辆撞击受损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而赵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车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没有减速以避免意外的发生,对本次车辆撞击受损的发生也存在明显过错。”在对争议焦点给予充分回应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注重将法律、道理讲透彻、说明白,引导原被告双方不断将争议缩小。
最终,赵女士与某物业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由某物业公司赔偿赵女士4455元。至此,双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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