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0号)要求,市司法局牵头持续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市政府职转办同意,现将我市保留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重庆市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保留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1 |
营运驾驶员的学历证明 |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客运车辆驾驶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地方性法规 |
交通主管部门 |
学校 |
2 |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用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三)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地方性法规 |
交通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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