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
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保留清单》,见附件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下简称《取消清单》,见附件2)。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村(社区)依法据实提供。
各类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行组织清理规范,加强自律,经清理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完善配套措施
对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对需要村(社区)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应制作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场所、办事窗口、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办事服务大厅设置自助查询打印终端,为办事群众提供一站式、一键式个人信息查询和打印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组织对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对《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予以取消,及时梳理修订依据文件、调整工作职能职责、更新办事材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夯实监管责任,不得因取消证明事项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提供服务,造成群众办事无门或产生新的不便。
三、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因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等原因确需新增或取消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经市民政部门会同市编制、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核,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增设要求村(社区)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四、创新管理方式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着力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从源头上消除或减少证明需求。对与群众办事创业关系密切的自然人(法人)基本情况、社保、就业、民政、教育、医疗、计生、产权等信息,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加强数据采录更新,使证明信息查有所据。对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数据信息作为办理要件的,设置该办事材料要件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衔接,推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料互认、协同办理;暂不能实现的,设置该办事材料要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数据信息协查、调取机制,不能要求群众多头跑路、自寻证明。要依托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开证明”服务,积极探索“网上申请、在线受理、快递送达”的服务模式。要引入个人承诺等诚信机制,通过当事人“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严格责任落实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确保在2018年5月底之前将保留事项规范到位、取消事项执行到位、配套措施完善到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市政府督查室要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放管服”改革任务督查范围,通过调查走访、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工作进展、成果落实、问题整改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继续要求群众提供《保留清单》之外证明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经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2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将予以通报,并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1.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2.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共1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 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依据 |
备注 |
1 |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法律援助、认定法律援助资格。 |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2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况等。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3 |
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城乡低保证。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2.《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 |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
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 |
民政部门 |
调查核实申请人员信息、经济情况等,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证。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专干协助调查核实。 |
5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
7 |
婚育情况证明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9 |
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 |
10 |
政治考核证明 |
征兵办公室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
附件2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共3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 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取消理由 |
1 |
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 |
民政部门 |
证实结婚证、离婚证证件遗失补领结婚证。 |
可以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2 |
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核实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的真实性。 |
可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
3 |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关系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4 |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 |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 |
可以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 |
5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证明 |
卫生计生部门 |
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基本信息。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6 |
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户籍。 |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
7 |
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就业和收入等情况。 |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
8 |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
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无法查证事项。 |
9 |
住房补贴申请人信息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 |
核验申请人住房补贴领取情况等基本信息。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
10 |
其他需要村(社区)办理的涉证事项 |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
不再设立兜底条款。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1 |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家庭证明) |
教育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 |
申请补助、减免、救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2 |
无房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 |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请廉租房、申请救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3 |
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
申请廉租房、救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4 |
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等 |
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变更登记、产权交易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5 |
门牌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
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和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办理户口地址更正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6 |
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 |
司法行政部门等 |
证明参加社区劳动、办理记功减刑。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7 |
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其他近亲属关系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公安部门等 |
办理迁移户籍、财产继承;领取救济金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8 |
养老金异地认证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19 |
无业证明(未就业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参加失业培训、办理医保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0 |
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办理退休人员调高工资比例。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1 |
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证实死亡人员具体死亡时间,作为审核丧葬费、相关补助资格依据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2 |
老年人健在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办理异地养老保险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3 |
异地就医医保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办理医保报销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4 |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等 |
办理异地医保报销;办理入学;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5 |
户口注销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办理人口死亡、失踪销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6 |
婴儿出生上户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办理新生婴儿上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7 |
失踪证明(查无此人、无法联系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办理户口销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8 |
入户证明(迁户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购买本辖区房产、婚嫁迁入办理户口上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29 |
同一人证明(曾用名、别名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更正姓名、证实同一人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0 |
分户证明 |
公安部门等 |
办理户口分户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1 |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
教育部门等 |
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2 |
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
教育部门等 |
证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3 |
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
民政部门、有关事业单位等 |
申请救助、入职政审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4 |
出生医学证原始材料证明 |
卫生计生部门等 |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材料真实性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35 |
未享受福利房证明 |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
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农转非安置待遇等。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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