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方案》所附《重庆市南岸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自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首批实施)〉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23〕58号)同时予以废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岸区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和区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建统领、便民利民、综合集成、数字赋能,推动镇街执法事项综合、执法力量综合、执法方式综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对标市委改革工作要求,以数字化变革为引领,优化完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指挥调度体系,整体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形成一批具有南岸辨识度的改革成果。
到2023年年底,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投入运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到2025年年底,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70%以上的执法领域、“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30件以上。
到2027年年底,镇(街道)“多跨协同、整体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常态化迭代升级、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推广到50件以上。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重点任务
(一)明晰执法事项。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将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纳入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照通用赋权事项全面承接、自选赋权事项承接不低于15%的标准,并结合镇(街道)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事项,依法全面梳理、编制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建立执法事项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对执法事项运行情况的评估,动态调整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但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行业安全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
(二)统筹执法力量。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要求,由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镇街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探索镇(街道)“综合执法+专业执法”新路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实行“区属镇用共管”,以镇(街道)管理为主。将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纳入“一中心四板块一套网格”基层智治体系“平安法治板块”统筹管理,推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下沉到网格,构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的闭环监管体系。
(三)创新制度机制。以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为牵引,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打造多跨协同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推广服务型执法和柔性执法,对执法发现的企业、群众合理需求主动协调处理,对监管风险及时提醒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推广普法式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常态化指导,最大程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实现违规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建立执法保障机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按标准配备和落实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服装和各类执法技术装备,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强化数智引领。运行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实现统一执法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全口径、全要素汇集镇(街道)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推进执法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全面共享。创新智慧执法监管方式,强化数字赋能增效,挖掘数据价值,动态评估行政执法效能。探索推广非现场执法、“无感执法”和企业合规“无感体检”,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加强协调监督。镇(街道)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专门力量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级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镇(街道)之间、镇(街道)与区级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协调;区司法局协调不成的,由区政府决定。区司法局要强化指导、协调,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案件督办、坐班指导等方式,强化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制度完备、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0月31日前)。
制定实施方案,组建工作专班,进行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全面安排并启动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试点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迅速启动改革工作,建立相应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工作步骤、工作方式、工作成果和检验标准。
(二)事项梳理阶段(11月30日前)。
根据《重庆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编制“法定执法事项+赋权执法事项+委托执法事项”三张清单,按程序审定后形成《南岸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以下简称《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10月31日前编制公布首批实施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1月30日前编制公布所有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先行试点阶段(11月30日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我区实际,确定南山街道为改革试点单位。南山街道要依照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要在10月31日开始上线使用数字应用进行执法办案,要在11月15日前通过数字应用“多跨智查”模块实施1个以上“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要对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形成书面材料,于2023年11月30日之前,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区司法局。
(四)全面实施阶段(12月31日)。
区政府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区其他镇(街道)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各镇(街道)要承担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南山街道以外的其他镇(街道)于11月1日后适时分批次上线试用数字应用,并于12月31日前上线使用数字应用进行执法办案,要在12月31日前落地应用1个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应用场景。
(五)总结提升阶段(长期推进)。
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镇(街道)应不断建立完善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套机制,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工作机制,探索创新,孵化培育执法领域创新实践,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做到“一地创新、全区共享”。各镇(街道)、部门要总结经验做法和成效亮点,梳理发现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汇总有关工作建议,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下放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开展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岸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政务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区委依法治区委将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2023年全面依法治区重点工作。区委依法治区办发挥牵头抓总、督促落实的职能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全面扎实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培训镇(街道)执法人员,主动帮助解决执法中的具体问题。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承担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本辖区、本部门综合执法改革相关工作。部门与镇(街道)在《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后7日内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同步对接上线试运行“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签订委托执法事项执法协议书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强化工作保障。区委编办应支持用编补员,充实优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区司法局应严控执法人员准入、培训、管理等环节,锻造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政执法队伍。区委组织部要健全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镇街倾斜,强化对各级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不随意抽调、借调镇街执法人员,保持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人员岗位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区财政局要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对镇街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将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督查指导。区委依法治区办要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躺平式”工作问题突出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函询约谈等方式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迟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甚至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并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
(五)注重总结提升。各镇街要注重总结提升,建立工作周报、月报制度,及时向区司法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亮点工作、创新举措、疑难问题和工作建议,争取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注重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附件
重庆市南岸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2023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4 |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8 |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9 |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人民政府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10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5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6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17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18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
19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
20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21 |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
22 |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23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
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25 |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
26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27 |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
行政强制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40项)
序号 |
赋权事项名称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范围 |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
赋权镇 (街道) |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
| ||||
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8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9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0 |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1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 |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3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自选赋权事项(25项) |
| ||||
16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7 |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
区经济信息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1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2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3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4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5 |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6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8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9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0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
区文化旅游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2 |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类型一 |
33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
类型一 |
3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
类型一 |
3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区林业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类型一 |
36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
类型二 |
37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类型二 |
38 |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局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
类型二 |
39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类型二 |
40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处罚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
类型二 |
类型一:包含长生桥镇、迎龙镇、广阳镇、峡口镇、鸡冠石镇、涂山镇、南山街道
类型二:包含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龙门浩街道、弹子石街道、天文街道、南坪镇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镇(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下限:5000元以上,上限:50000元以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2 |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下限:5000元以上,上限:50000元以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3 |
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下限:50000元以上, 上限:500000元以下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4 |
对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对单位罚款下限:10000元以上,上限:100000元以下;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下限:5000元以上,上限:10000元以下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5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下限: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上限: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下限:10000以上, 上限:100000以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 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下限:2000以上, 上限:5000以下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下限:5000以上, 上限:30000以下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8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下限:10000以上, 上限:30000以下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对单位罚款下限:10000元以上,上限:30000元以下;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罚款下限:1000元以上,上限:10000元以下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15号,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 |
10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行为的处罚 |
区农业农村委 |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下限:50元以上, 上限:1000元以下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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