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认真受理、妥善处理有关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投诉,并建立受理、处理投诉的登记台账和卷宗档案。
二、承办机构
区司法局。
三、申请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提出投诉:投诉人可采用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区司法局提出投诉。
2、受理:区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核实:区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
4、处理:区司法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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