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司发〔2020〕56号)文件精神,着力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持续深化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日常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机制。结合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将我局关于2022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公示如下:
一、 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法律服务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公开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执法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检查时间
2022年度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时间:
2022年3月至9月;
三、检查组工作人员
在每次执法活动开展前,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选2—3名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
四、检查范围
1、南岸区辖区内注册执业的50个律师事务所中随机抽查10%;
2、10个基层法律服务所中随机抽查40%;
3、1个公证处抽查100%;
4、3个鉴定机构抽查100%;
五、检查事项
(详见附表)
六、检查比例和频率
每次执法检查活动开始前,从我区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部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每次检查活动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名录库中法律服务机构数量的10%,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的检查对象不能重合。
七、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要高度认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严格责任落实,大力推广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要明确工作进度要求,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考核。
注重培训宣传。要加强执法人员的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强化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遵循法定程序。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工作思想意识。不得无故干扰执法检查对象的正常执业活动。检查过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避免敷衍履职、失职渎职的想象。明确随机抽查程序和方式。在每次抽查前,采取随机摇号或其他适当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
强化抽查结果。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并在本部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附件:南岸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清单
附件
南岸区公共法律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清单
序 号 |
检查对象 |
具体检查内容 |
具体依据 |
1 |
公证机构 |
1. 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名称、场所、2名以上公证员、资金) 2. 公证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条件 3.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财务、资产、执业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4.是否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执业禁止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执业禁止行为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四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二项,《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6、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2 |
公证员 |
1.是否存在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2. 是否存在执业禁止行为 3. 是否存在公证员免职情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4、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3 |
鉴定机构 |
1.司法鉴定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住所、资金、仪器设备、每个业务范围的鉴定人数) 2.是否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书(限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环境损害) 3.是否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 4.是否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5.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6.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7. 是否在执业场所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司法通〔2011〕323号);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第三条、第四条;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7〕72号)第五条、第六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5、同第4点;6、《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第七项,《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渝价〔2017〕68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渝价规〔2017〕1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7〕170号);7、《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司发通〔2014〕49号)第十条;8、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4 |
鉴定人员 |
1.是否完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考核任务 2.是否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3.是否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4.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7〕72号)第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3、《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条第四项;5、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5 |
律师事务所 |
1. 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情况、未开具发票等情况 3. 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 4.是否有违反公平竞争、低价收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情况 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6. 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7.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8. 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9.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10. 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11. 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12. 是否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1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五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第二十六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七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八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九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条;13、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6 |
律 师 |
1.对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有关情况 2.对代理案件是否违反利益冲突 3.是否存在私自受案、收费、接受委托人财务等情况 4.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5. 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6. 是否存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7.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8.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9.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10. 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11. 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12. 是否存在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13.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14. 是否存在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15.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16. 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17.是否存在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18. 是否存在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19.是否存在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 20. 是否存在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21. 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22.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八条;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三条;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八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九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一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二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三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四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五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六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七条;1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八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二条;2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十三条;23、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7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1. 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的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情况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情况 5.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条;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5、《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6、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 2.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2、《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九条;3、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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