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司法局关于开展
2024年度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工作的通知
在区各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南岸公证处:
按照《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和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管常态化机制,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本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工作开展时间
2024年4月至2024年11月。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组成
(一)随机抽查对象
1、62个律师事务所中随机抽查10%;
2、10个基层法律服务所中随机抽查40%;
3、1个公证处100%;
4、4个鉴定机构抽查100%。
(二)抽查人员组成
抽查人员由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3人。
三、抽查内容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区司法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公示》开展检查,抽查事项全覆盖(详见附件)。请抽查对象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四、抽查方式
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结合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抽查管理制度、学习记录、会议记录,查看收结案登记簿、卷宗相关资料以及询问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形式进行。
五、抽查结果运用
抽查活动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抽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在本区政务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建立台帐、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接受处理处罚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在区法律服务机构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的执法人员要按照要求,督促我区法律服务行业强化执业规范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在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区司法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公示
重庆市南岸区区司法局
2024年4月16日
附件
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公示
序 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具体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 |
1 |
2024年度南岸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公证机构001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名称、场所、2名以上公证员、资金) 2.公证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条件 3.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财务、资产、执业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4.是否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执业禁止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执业禁止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南岸公证机构 |
100% |
2024年4—11月 |
2 |
2024年度南岸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公证员002 |
1.是否存在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2.是否存在执业禁止行为 3.是否存在公证员免职情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南岸公证员 |
20% |
2024年4—11月 |
3 |
2024年度南岸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司法鉴定机构003 |
1.司法鉴定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住所、资金、仪器设备、每个业务范围的鉴定人数) 2.是否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书(限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环境损害) 3.是否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 4.是否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5.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6.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7.是否在执业场所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南岸区鉴定机构 |
100% |
2024年4—11月 |
4 |
2024年度南岸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司法鉴定人004 |
1.是否完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考核任务 2.是否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3.是否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4.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南岸区司法鉴定人 |
20% |
2024年4—11月 |
5 |
2024年度南岸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律师事务所005 |
1.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情况、未开具发票等情况 3.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 4.是否有违反公平竞争、低价收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情况 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6.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7.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8.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9.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10.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11.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12.是否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南岸区律师事务所 |
20% |
2024年4—11月 |
6 |
2024年度南岸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律师006 |
1.对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有关情况 2.对代理案件是否违反利益冲突 3.是否存在私自受案、收费、接受委托人财务等情况 4.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5.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6.是否存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7.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8.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9.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10.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11.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12.是否存在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13.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14.是否存在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15.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16.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17.是否存在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18.是否存在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19.是否存在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 20.是否存在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21.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22.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
南岸区律师 |
10% |
2024年4—11月 |
7 |
2024年度南岸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基层法律服务所007 |
1.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的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3.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情况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情况 5.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南岸区基层法律服务所 |
40% |
2024年4—11月 |
8 |
2024年度南岸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008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 2.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南岸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20% |
2024年4—11月 |
备注:1.抽查计划名称:填写年度+部门+随机抽查+抽查对象+序号。
2.具体抽查内容:填写《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清单》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的检查内容。
3.抽查对象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抽查对象范围。
4.抽查比例:根据抽查对象数量确定具体抽查比例,但不得低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的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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