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岸司罚[2023]第1号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天文法律服务所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兴塘路8号附1号2-1
经查,你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内部日常管理中存在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并如实入帐行为。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
你所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7号令第二十四条第四款、《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决定对你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
2023年2月9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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