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岸司罚[2023]第2号
当事人: 谢*成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金鹿大道****号**栋*-*
经查,你在重庆市南岸区天文法律服务所执业期间私刻公章以天文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代理案件9件。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
你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
2023年2月9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