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司罚律字〔2025〕1号
舒亭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在代理重庆汇凌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傅维前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且未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方。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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