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司罚律字〔2025〕3 号
阮永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于2024年1月12日,在处理狮桥公司与肖寒月融资租赁车辆纠纷时,为尽快解决纠纷,通过复印文号、印章等真实判决书内容并编造部分内容的方式,伪造了四份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文号分别为:(2023)渝0113民初10429、(2023)渝0113民初10430、(2023)渝0113民初20729、(2023)渝0113民初10430)。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司法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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