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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2〕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2-12-2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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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2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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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94

申请人龙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康百灵,镇长。

申请人龙某某不服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生桥镇政府)于2022817日作出的《关于龙某某女士反映长青湖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资格有关事宜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29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21118日,本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20221223日,本机关作出《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事项:撤销长生桥镇政府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其系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6号长青湖小区业主。长青湖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当前正在进行业委会筹备改选工作。2022323日,长生桥镇茶花社区发布《公示》,对筹备组成员名单进行了公示,张某某作为小区原建设方重庆天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代表也在《公示》名单之中。但本次系长青湖小区业委会第三次换届改选,建设单位在该小区的产权房屋也早在10年前销售完毕,故不应当进入本次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名单。328日,龙某某向长生桥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对《公示》中包括张某某作为小区建设单位代表是否应当进入筹备组成员名单等内容提出异议。后长生桥人民政府作出《回复》,龙某某认为上述《答复》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有建设单位派员参与,申请人龙某某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建设单位进入小区业委会筹备组需要满足业主委员会是首届成立和建设单位在本小区的产权房屋尚未销罄两个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依据。经该单位核查,茶花社区在202231日在长清湖小区里发布筹备组报名工作通知情况属实,但不存在申请人龙某某在《申请》中反映的“社区的换届选举通知,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8条第5款要求下发”情形。同时,经该单位核查,筹备组成员中莫某某、王某两人在其住宅增设的蓬盖类遮雨设备、钢混支护结构、凉亭等,未增加建筑面积,不属于违法建筑。该单位还对龙某某在《申请》中提出的“拟定和公示选举程序和细则”“小区党支部派员成为筹备组成员”等问题进行了答复。综上,申请人龙某某提交的《申请》只是对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咨询,该单位作出的《回复》未对龙某某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龙某某系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6号长青湖小区业主,该小区由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22323日,长生桥镇茶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公示》,公告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张某某作为建设单位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在筹备组成员名单之中。328日,龙某某向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和茶花社区提交《申请》,就《公示》中筹备组成员名单提出了八项异议,其中第三项载明“公民名单中的张某某不是业主,系建设方人员,不能进入筹备组。长青湖是已交房16年的小区,所有房子已卖完。不需要建设方人员参加筹备组”。817日,长生桥镇人民政府作出《回复》,其中第二项“关于筹备组成员资格的问题”载明“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且人数所占比例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相关规定”,公示名单中的张某某是建设单位派员,莫某某、王某为小区业主,不存在资格不符问题”。922日,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将上述《回复》送达给了龙某某。

以上事实有《公示》《申请》、龙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回复》《长生桥镇物业管理工作签收(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换届改选筹备组,由换届改选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筹备组人员构成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执行”等规定,长生桥政府对其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有指导、监督职责,故长生桥政府有权作出案涉答复。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实现业主自治的一种群众自治组织,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对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产生筹备组成员资格、委员候选人资格等问题有权向所在辖区街道、镇人民政府反映。本案中,长生桥镇人民政府在收到龙某某提交的《申请》后,对其反映的建设方筹备组成员资格,莫某某、王某作为筹备组成员涉嫌违法建筑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其后作出《回复》,事实清楚,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人民政府于2022817日作出的《关于龙某某女士反映长青湖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成员资格有关事宜的回复》。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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