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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府复〔2022〕100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2022-12-2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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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100

申请人泸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泸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818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211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019日予以受理。20221118日,本机关作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20221212日,本机关作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20221215日,泸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认为,泸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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