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南岸府复〔2022〕100号
申请人泸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泸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南岸人社伤险认字〔2022〕11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予以受理。2022年11月18日,本机关作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2022年12月12日,本机关作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2022年12月15日,泸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认为,泸州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行政复议终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